(2015)平少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美彦与王玉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彦,王玉见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34号原告李美彦,平舆县人。被告王玉见,男,平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彦诉被告王玉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彦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美彦负担。审判员 徐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邵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