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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美彦与王玉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彦,王玉见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34号原告李美彦,平舆县人。被告王玉见,男,平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彦诉被告王玉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彦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美彦负担。审判员  徐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邵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