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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史济村与叶根才、赵玲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史济村,叶根才,赵玲丽,陈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497号申请执行人:史济村。被执行人:叶根才。被执行人:赵玲丽。被执行人:陈挺。申请执行人史济村与被执行人叶根才、赵玲丽、陈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根才、赵玲丽、陈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史济村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根才、赵玲丽、陈挺支付执行款6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根才、赵玲丽、陈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叶根才、赵玲丽、陈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叶根才、赵玲丽、陈挺已支付执行款8000元,现被执行人叶根才、赵玲丽、陈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史济村支付执行款5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8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叶根才、赵玲丽、陈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4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