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邱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01号原告:邱某,男,1990年12月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传辉,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被告:汤某,女,1991年2月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瑜。原告邱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苏 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