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立兵与张磊、兰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兵,兰琦,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88号原告王立兵,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兰琦,男,汉族,1988年1月28日出生。被告张磊,男,汉族,1984年1月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兵与被告张磊、兰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核实,被告兰琦外出新疆务工,本院将上述情况反映原告后,原告于2015年8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兰琦的起诉。根据原告王立兵提供被告张磊的住所地为临泽县原淀粉厂某号楼3单元202室。经查证,被告张磊外出,无法确定其下落。依据法律规定应公告送达,而原告王立兵又未按规定缴纳公告费,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兵的起诉。收取的案件诉讼费550元,退还原告王立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