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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龚志勇、王苗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龚志勇,王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32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300-9号文化大厦B座11层。法定代表人:李振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中段95号长鑫领先国际11幢1单元12506室。法定代表人:龚志勇,总经理。被执行人:龚志勇,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苗,女,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关于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龚志勇、王苗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4)陕证经字第00224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龚志勇所有的陕xxx**号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