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谷成梅、宿州市宿马光辉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成梅,宿州市宿马光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300号申请人:谷成梅,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宿州市宿马光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宿州东部新城展桥村。法定代表人:潘广辉。申请人谷成梅因与被申请人宿州市宿马光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L×××××号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宿州市宿马光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L×××××号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对申请人谷成梅提供担保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城中支行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