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终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兰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54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某,女,1979年5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黑水县,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郫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向阳,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兰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成郫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兰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某撤回上诉。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忠代理审判员 傅超代理审判员 查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许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