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恭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伍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恭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30日恭城自治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恭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份,被告人伍某甲与��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营盘村村民黄某甲、黄某乙兄弟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人伍某甲承包黄某甲兄弟位于营盘村桐子湾的山场进行采伐后种植杉木,树木成材后双方按照30%、70%进行分成,被告人伍某甲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雇请工人对山场杂木进行采伐,经林业部门技术人员检量,所采伐的杂木数量为1423株,折活立木蓄量为115.1218立方米。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伍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伍某乙、陈某、黄某丙、蒋某、盘某、梁某甲、梁某乙、李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活立木蓄积量计算说明书;5、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及刑事照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甲的行为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手续,擅自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伍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伍某甲承包了黄某甲、黄某乙兄弟位于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营盘村桐子湾的山场种植杉树。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伍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将上述山场承包给他人砍伐。经林业部门技术人员检量,所采伐的杂木数量为1423株,折活立木蓄积量为115.1218立方米。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伍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伍某甲于1984年7月15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伍某甲到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警察大队投案的事实。3、杉树种植合同,证实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伍某甲与肖某等三人签定杉树种植合同,合同约定由肖某、蒋才新、陈启明三人完成对上述山场的砍地、炼山、种植等工作,被告人伍某甲按亩支付人工费。4、西岭乡营盘村委桐子湾山场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计算说明书、勾绘说明及现场检量杂木草单,证实恭城瑶族自治县林业局鉴定,西岭乡营盘村委桐子湾山场被砍伐的杂木株数为1423株,砍伐杂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15.1218立方米。(二)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农历9月,其与兄弟黄某甲承包了位于桐子湾的山场给伍某甲种植杉树,承包期为25年,树木成材后按三七分成,是伍某甲的父亲伍某乙来帮联系的,后伍某甲把山场承包给一个叫“老肖”的灌阳人进行砍伐,山场被采伐的都是杂木,采伐手续是由伍某甲负责办理的。承包的面积约有200亩,现山场砍伐了一半的事实。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其与其弟黄某乙承包了桐子湾的一处山场给伍某甲种植杉树,口头约定,伍某甲负责砍地并种植杉树,与他们按三七分成。当时讲好种、管、办理采伐手续都是由伍某甲负责,面积约有一百多亩的事实。3、证人伍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其帮儿子伍某甲联系,由伍某甲出资承包黄某甲、黄某乙兄位于桐子湾的山场种植杉树,口头约定是三七分成,承包期为20年,砍伐林木、炼山、种植、管护都是由伍某甲负责的事实。4、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其还有一个名字叫陈荣学。2014年10月初,其与陈启明同被告人伍某甲签定合同,由其与陈启明承包被告人伍某甲在西岭乡营盘村的一山地进行砍伐,后其雇请陈某等七八人对该山场进行砍伐的事实。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农历9月17日,肖某叫其帮组织人到西岭乡营盘村的山场砍伐林木,其雇了七八个砍伐工对该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后本地一姓伍的男青年叫停止不要再砍了的事实。6、证人黄某丙、蒋某、盘某、梁某甲、梁某乙、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以上证人均被陈某雇佣到西岭乡帮砍伐山场的事实。(三)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相,证实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营盘村桐子湾山场被砍伐的杂木情况及现场遗留的原木及伐根情况,被告人伍某甲对采伐现场的辨认情况。(四)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相,证实被告人伍某甲对砍伐现场的辨认情况。(五)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其供述2014年8月份,其经父亲伍某乙联系,承包了黄某甲、黄某乙兄弟位于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营盘村桐子湾的一片山场种植杉木,双方口头约定,黄某甲、黄某乙兄弟是按种植的杉树价值的30%收取费用,不负责其他的事项。同年9月份,其将该山场的砍伐、种植工作承包给肖荣华、陈启明等三人,并且签订了协议,十多天后肖某叫工人到山场开始砍地,砍了有一个多月,后其听说林业办事处的人到山场查看,其便叫肖某停工了。对桐子湾山场的采伐其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肖某与陈荣学是同一个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间具有关联性,均��互相印证,能客观地证明本案事实,且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伍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伍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伍某甲宣告缓刑。为严明国法,维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佳俊人民陪审员 蔡启松人民陪审员 刘绍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洋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