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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8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江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鸟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