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8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江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鸟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