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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刑执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罪犯罗礼杰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礼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2052号罪犯罗礼杰,男,1969年4月3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黔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礼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赃款人民币138.1万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于201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礼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6月、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罗礼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礼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0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