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贤诉被告沈阳乐樽商贸有限公司、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汪河路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240号原告张淑贤,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三家子乡三家子村*组。委托代理人王秀宏,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乐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1号(1-23-17)。法定代表人吴岸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成,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汪河路店,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99号。法定代表人林成剑,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张淑贤诉被告沈阳乐樽商贸有限公司、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汪河路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隋电波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隋电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代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