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中林与陈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吴中林,男,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代理人房元柏,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高,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中林与被告陈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中林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中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吴中林负担。审判长刘锦人民陪审员王秀萍人民陪审员叶维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陈维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