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曲晓宇与刘国华、夏昌凤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晓宇,刘国华,夏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曲晓宇。委托代理人刘天锐、邹岳峰,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和解、代收文书、代收执行款。被执行人刘国华。被执行人夏昌凤。曲晓宇与刘国华、夏昌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十堰仲裁委员会(2014)十仲调字第05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曲晓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息、仲裁费、执行费计585484元及2014年8月2日后的迟延履行双倍利息。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国华、夏昌凤支付给曲晓宇借款本息40万元,分三次付清,余款曲晓宇放弃,执行费8364元由刘国华、夏昌凤负担。2015年2月10日本院到市车管所查封了刘国华、夏昌凤夫妇鄂C×××××、鄂C×××××、鄂C×××××号轿车,但该三台车至今去向不明,查无下落。2015年3月18日本院查封了刘国华、夏昌凤夫妇位于北京中路1号22幢1-6-1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156.12平米的房屋,但该房已于2011年12月29日抵押到十堰工行城中支行,抵押额70万元。刘国华、夏昌凤夫妇位于三堰澳门街房产证20××72号152.33平米房屋也设定抵押,抵押额60万元。因该两套房屋均被抵押且前有其他法院数轮查封而无法拍卖。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刘国华仅支付30万元,余款拒不支付。后查明刘国华已于2015年4月23日因负债2700余万元无力偿还而服毒自杀。2015年5月14日刘国华之妻夏昌凤与曲晓宇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前述和解协议中尚欠的10万元夏昌凤于2015年6月20日一次性付清。此后至今夏昌凤以特困为由拒不履行。2015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曲晓宇鉴于夏昌凤的特殊困难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夏昌凤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晓宇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仲裁委员会(2014)十仲调字第05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继续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 涛审判员 杨承勇审判员 陈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 园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