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保字第88号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刘某某。邯郸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为仲裁保全一案中,于2015年9月1日将申请人胡某某申请对被申请人刘某某邯郸市人民东路386-1号某某号住房一套予以保全,保全价值1086300元;查封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位于邯郸市人民东路386-1号某某房产一套。二、立即查封担保人刘某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陵园东路邯县小区某某号房产一套。三、立即查封担保人李某某位于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107号院某某房产一套。四、立即查封担保人赵某某名下位于邯郸市邯山区贸易路115号某某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军某年某月某日书记员 吝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