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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花法执字第27号陈春生、杨建国等十一人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生,杨建国,周清爱,杨万冬,黄玉华,杨龙明,彭学铭,杨波,彭俊荣,彭正亮,龙舟,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陈春生,男申请执行人杨建国,男申请执行人周清爱,男申请执行人杨万冬,男申请执行人黄玉华,男申请执行人杨龙明,男申请执行人彭学铭,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申请执行人彭俊荣,男申请执行人彭正亮男申请执行人龙舟,男上列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滕建玉,女,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毅,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陈春生、杨建国等十一人申请执行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花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花劳仲案字(2014)第67号仲裁裁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66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春生、杨建国等十一人申请执行的花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花劳仲案字(2014)第6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欧治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龙新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