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江油市豫蜀夜视利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郝绍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江油市豫蜀夜视利反光材料有限公司,郝绍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四川省江油市豫蜀夜视利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全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华明,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绍琼,女,生于1974年7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江油市豫蜀夜视利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郝绍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江油市豫蜀夜视利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考虑到本案判决后的最终执行可能是由于次承租人擅自改变用途的问题,待查清次承租人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江油市豫蜀夜视利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绍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从亮审 判 员 余 光人民陪审员 XX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