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辛正梅,黄国菊等与黄永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国祥,黄国菊,辛正梅,黄永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辛国祥。委托代理人文可山,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出生。原告黄国菊。委托代理人文可山。原告辛正梅。委托代理人文可山。被告黄永浩。委托代理人XX凯。委托代理人潘中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正梅、黄国菊、辛国祥与被告黄永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正梅、黄国菊、辛国祥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正梅、黄国菊、辛国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正梅、黄国菊、辛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辛正梅、黄国菊、辛国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仕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