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范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某因病死亡。本案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闫帅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