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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范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某因病死亡。本案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闫帅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