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某甲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960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委托代理人蒲玉龙,西充县双凤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明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并写下欠条为据。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推诿,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持欠条形成不合法。原、被告之间因感情纠纷发生矛盾,原告多次打扰被告的生活工作,又叫人殴打被告,被告被迫写下欠条。欠条是他们写好,我签的字。欠条写好后,我在黄某乙处借了3000元还给原告,后来在工地上还了15000元,都没出收条。另外还了5000元出具了收条。前一段时间,原告催款又还了15000元,没有出具收条,现在只欠原告2000元。原告当庭提交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西充县某村黄某甲现金(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欠款人:某村6组陈某证明人:范某王某2014年9月28日”。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提交如下证据:一、书面证言五份。五份证言格式统一,皆为打印后填写姓名、身份信息及其他横线上内容,内容为:“兹证明人XXX,男,家住XXX,身份证号XXX,职业XXX,我于2014年10月2日在某林村10社工地上看到陈某付给黄某甲现金15000元,当时还有其他工人在场。证明人XXX”,证词内容用以证明2014年10月2日陈某付给黄某甲现金15000元,;二、原告签名的收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2015年2月17日归还原告5000元;三、证人李某乙到庭证明2015年6月8日到被告家中,看到被告给付原告15000元;证人梁某到庭证明2015年6月8日到被告家中,听被告说要还原告15000元,但给没给不清楚;四、西充县某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家庭经济困难。原告质证承认收条属实,认可被告2015年2月17日归还原告5000元,对证人证言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予认可。对原被告所举证据,本院评判认为:被告认可原告提交的欠条系自己亲笔签名,本院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收条,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证人证言与原告提交的欠条的证明力相比,证明力小于原告提交的书证即欠条的证明力,且没有收条或其它证据佐证,故对被告陈述已偿还了两笔15000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出具欠条后已归还3000元的答辩意见,没有证据证明,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应成为不清偿债务的理由,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查明:2014年被告陈某做工程,原告黄某甲参与投资,并在工地做饭,后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西充县某村黄某甲现金(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欠款人:某村6组陈某证明人:范某王某2014年9月28日”。2015年2月17日被告归还原告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4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在卷佐证,无证据证明该欠条来源不合法,事实上被告已按欠条履行一定金额,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依法支付欠款。庭审中经双方确认被告陈某后来已支付原告5000元,应当在欠条所载金额中予以扣减,被告还应支付原告3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黄某甲处欠款3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明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俊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