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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永清与黄凤云、丁满生、安庆中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清,黄凤云,丁满生,安庆中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875号原告:李永清,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凤云,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丁满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安庆中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宁县。法定代表人:丁满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清诉被告黄凤云、丁满生、安庆中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李永清负担。审判员  丁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许之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