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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8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02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贤强,杨为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贤强,杨为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847-2号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裙楼271。法定代表人施大龙。委托代理人叶景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员工。被告吴贤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杨为鑫,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贤强、杨为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8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吴贤强、杨为鑫名下价值272590.38元的财产。现原告向我院申请解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吴贤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保安大少西侧、金港华庭1栋D座16E的房产(房产证号50××61)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吴贤强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18×××42账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杨为鑫名下在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62×××45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震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