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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82号原告孟某某,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马某某,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党员,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现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廷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