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82号原告孟某某,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马某某,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党员,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现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廷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