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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新民初字第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程玉兵与张铭磊、黄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兵,张铭磊,黄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499号原告程玉兵。委托代理人马亚林。委托代理人李海春。被告张铭磊。被告黄向东。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兵与被告张铭磊、黄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玉兵负担。审 判 长  裴 培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