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程玉兵与张铭磊、黄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兵,张铭磊,黄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499号原告程玉兵。委托代理人马亚林。委托代理人李海春。被告张铭磊。被告黄向东。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兵与被告张铭磊、黄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玉兵负担。审 判 长 裴 培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