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与杨学伟、麻漫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杨学伟,麻漫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66号原告: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纵海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欣欣,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伟,男。被告:麻漫漫,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伟、麻漫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学伟、麻漫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学伟、麻漫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62元,由原告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孔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