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法执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毕力格1768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力格,阿拉腾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法执字第1768号申请人毕力格,男,1977年2月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东环办事处。被执行人阿拉腾图雅(又名图雅),女,1977年7月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毕力格申请执行阿拉腾图雅(又名图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阿拉腾图雅在你行的账户予以冻结(账号:6217868400002037262),共计冻结13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