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孙某甲,女,1986年5月24日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被告孙某乙,男,1990年5月25日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冷国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沙广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