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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孙某甲,女,1986年5月24日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被告孙某乙,男,1990年5月25日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冷国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沙广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