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罪犯张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221号罪犯张军,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高新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1)成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1年3月17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7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罪犯张军应于2019年11月20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获标准考核分积分130分。2014年3月获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标准考核分积分20分。其标准考核分积分共计15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质检员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获标准考核分积分130分。2014年3月获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标准考核分积分20分。其标准考核分积分共计15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