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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福建金马饲料有限公司与陈天和、方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金马饲料有限公司,陈天和,方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民初字第936号原告福建金马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镜华侨农场。法定代表人陈国平。委托代理人谢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新生,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天和,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方金龙,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福建金马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天和、方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天和、方金龙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金马饲料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陈天和签订了一份《饲料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陈天和作为原告产品在江苏省南通地区的区域经销商,在该区域销售原告生产的饲料产品,并对品种、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管辖等作了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约定“合同期满前乙方应还清所欠甲方全部货款,若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甲方按乙方总欠款额日罚3‰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直至乙方欠款还清为止。”合同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若因违约而引起的纠纷或其他未尽事宜,经协商无法解决,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被告方金龙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供货。2014年4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陈天和确认结欠原告2343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陈天和偿还货款234300元及其付款违约金(按每日3‰计算自2014年12月26日起支付至还款之日止)。2、判令方金龙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明资料:1、《饲料购销合同》一份,证明被告陈天和于2014年4月7日与原告签订合同向原告购买饲料,合同第七条约定产生争议由甲方(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被告方金龙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2、《提货对账确认书》一份,证明原被告陈天和于2014年4月30日对账,被告陈天和确认欠款234300元。被告陈天和、方金龙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明资料。因被告陈天和、方金龙放弃到庭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确认原告所提交的证明资料均具有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4月7日,以原告为甲方、被告陈天和为乙方,双方签订了《饲料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为江苏省南通地区的区域经销商,合同有效期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合同期满前乙方应还清所欠甲方全部货款,若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甲方按乙方总欠款额日罚3‰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直至乙方欠款还清为止等条款;被告方金龙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2014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陈天和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4月30日,被告陈天和共欠款金额为人民币234300元。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陈天和结欠原告福建金马饲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4300元,事实清楚,有《提货对账确认书》为证,被告陈天和应当偿还,故原告福建金马饲料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陈天和偿还货款人民币234300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偏高,原告福建金马饲料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陈天和按每日3‰计算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从逾期付款之日即2014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请求被告方金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金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天和追偿。被告陈天和、方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天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金马饲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4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方金龙对上述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金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天和追偿;三、驳回原告福建金马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84元,由被告陈天和、方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武洪人民陪审员  杨效成人民陪审员  薛梅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浩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