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山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绍民与邯郸市利达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张绍民。系邯郸市邯山区双力建筑工具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任学光,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邯郸市利达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春光巷3号院。法定代表人焦向,职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民与被告邯郸市利达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绍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7元,由原告张绍民负担。审判长庞颜玲人民陪审员葛扬扬人民陪审员王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