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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2年9月6日,汉族,山东猎狐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招商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艳,山东枫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81年7月15日,汉族,济南久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恩杰,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考虑孩子健康成长及与被告感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慧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人民陪审员  刘庆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