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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5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珂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白沙路支行、通联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白沙路支行,通联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津鼎兴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129号原告:王珂。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白沙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6号。法定代表人:刘铁新,职务不详。被告:通联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路16号融都公寓B座27层。法定代表人:唐献良,职务不详。被告:天津鼎兴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住所地: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梅桥居委会金阳9幢1层101。法定代表人:沈枝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珂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白沙路支行、通联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津鼎兴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珂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301元。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