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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永花与孙延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花,孙延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873号原告李永花,无业。被告孙延华,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花与被告孙延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花于2015年9月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永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永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钟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