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8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嘉、林流辉与深圳市嘉裕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嘉,林流辉,深圳市嘉裕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8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嘉,住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流辉,住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嘉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8号海景广场28H。法定代表人郭志军。上诉人郭嘉因与上诉人林流辉、被上诉人深圳市嘉裕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郭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本院减半收取3450元,由上诉人郭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代理审判员 伍 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廖灵觉(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