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七星凯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诗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七星凯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陈诗华,男,汉族,生于1940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返还原物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七星凯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2)绵民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陈诗华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绵民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