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陆忠良与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555号原告陆忠良,男,195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薛松,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忠良诉被告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陆忠良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20元,由原告陆忠良负担。审 判 长  刘月华代理审判员  黄 英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胡瑗朱玮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