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戴富友、李显群和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富友,李显群,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新行初字第261号原告戴富友,男,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岩滩区。原告李显群,女,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岩滩区。委托代理人刘佳,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飞,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林海。原告戴富友、李显群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富友、李显群于2015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富友、李显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富友、李显群撤回对被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富友、李显群承担。审 判 长  范 聪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人民陪审员  吴晓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