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东加油站与石国琴、鲁英新、揣敬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东加油站,石国琴,鲁英新,揣敬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东加油站。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国森,站长。被执行人石国琴,女,汉族,现住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公司院内。被执行人鲁英新,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公司院内。被执行人揣敬营,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东加油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国琴、鲁英新、揣敬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东加油站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31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石国琴、鲁英新、揣敬营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抒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