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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祥与普向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普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李祥,男,云南省双柏县人。被执行人普向阳,男,云南省双柏县人。本院执行的李祥与普向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7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华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和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