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赖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外号“老九”,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赖某某在吉安市青原区XXX宾馆旁的店面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1台(可供8人同时使用)、单挑王赌博机2组(每组可供8人同时使用)、狮子王赌博机2组(每组可供2人同时使用)等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聘请程某、尹某某、刘某某为上分员。2014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赖某某将赌博机设置在青原区XXX宾馆,分别摆放在201、202、268房间内,于2014年11月26日供他人赌博。2014年11月26日21时40分许,公安人员对该赌场进行搜查,现场扣押了上述赌博机并抓获被告人赖某某及涉赌人员王某某、郭某等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程某、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赖某某在吉安市青原区XXX宾馆旁的店面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赌博机1组(可供8人同时使用)、单挑王赌博机2组(每组可供8人同时使用)、狮子王赌博机2组(每组可供2人同时使用)供他人赌博,并聘请程某、尹某某、刘某某为上分员。2014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赖某某将上述赌博机搬至青原区XXX宾馆二楼,分别摆放在201、202、268房间内(其中:201房间放置单挑王赌博机1组;202房间放置捕鱼赌博机1组及狮子王赌博机2组;268房间放置单挑王赌博机1组)并于2014年11月26日开始供他人赌博。当日21时40分许,公安人员对该赌场进行搜查,现场扣押了上述赌博机并抓获被告人赖某某及涉赌人员王某某、郭某等人。上述事实,有证人程某、尹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郭某、胡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杨莲英、谢某某、钟某某的证言;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所作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销毁物品现场笔录及销毁照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吉安市公安局检验报告;吉水县公安局白水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赖某某无前科的证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供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赖某某的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赖某某当庭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易奇冈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