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受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高玉山、王艳侠、王喜东、刘凤明、张明喜、方士红、刘艳忠、范国双、方士英、沈洪江、王国太、等其他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艳,刘凤霞,杨占军,刘国春,羊成龙,贾伟,郭郡郁,韩怀卫,刘臣,徐金发,邵本利,邵春龙,靳玉霞,靳会茹,刘晓波,肖俊彦,张凤琴,蒙淑贤,花宝东,赵晓光,高艳玲,于丽波,刘辉,孟庆华,高洪伟,高玉山,王艳侠,王喜东,刘凤明,张明喜,方士红,刘艳忠,范国双,方士英,沈洪江,王国太,杨显江,张丽英,蒙永臣,刘晓梅,王英俊,刘玉兰,刘彦峰,刘井峰,潘雨,王永富,李岩,国桂芹,姚文军,韩振生,卢雪艳,张世忠,迟秀梅,万希海,孙明久,刘凤文,李彬,梁会武,王希贵,李良田,刘明和,陈永红,王国良,范井学,刘洪山,杜亚晶,耿彩云,陈亚茹,鲍羽贤,姜启超,孙丽梅,姜凤臣,刘振祥,石少峰,张君路,于长宏,孔通达,孔繁明,葛华,刘海英,刘海波,张春梅,王树龙,孙铁,刘井海,王秀峰,魏科举,李忠祥,赵云龙,蒙永刚,毕俊杰,张士侠,修杭,王艳波,王畅,张德强,于文革,王政铭,王广忠,耿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受字第3号起诉人桑艳,女,1970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维也纳小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70********。起诉人刘凤霞,女,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临江街6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64********。起诉人杨占军,男,1963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临江街6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63********。起诉人刘国春,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临江街3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8********。起诉人羊成龙,男,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6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7********。起诉人贾伟,男,1965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10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5********。起诉人郭郡郁,男,1951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康庭雅苑,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1********。起诉人韩怀卫,男,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现住东镇小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7********。起诉人刘臣,男,1955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雅苑小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5********。起诉人徐金发,男,1957年1月17日,汉族,现住富江苑7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7********。起诉人邵本利,男,1955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7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5********。起诉人邵春龙,男,1976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7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6********。起诉人靳玉霞,女,1975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湾小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5********。起诉人靳会茹,女,1959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万丰17-3-501室,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9********。起诉人刘晓波,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和平街6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69********。起诉人肖俊彦,男,1953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大都会3号5单402,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3********。起诉人张凤琴,女,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东镇15号4单元402,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4********。起诉人蒙淑贤,女,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繁荣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7********。起诉人花宝东,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和平街3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8********。起诉人赵晓光,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伯都讷街8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8********。起诉人高艳玲,女,1969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繁荣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4011969********。起诉人于丽波,女,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6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9********。起诉人刘辉,女,1958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9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8********。起诉人孟庆华,女,1960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5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0********。起诉人高洪伟,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临江街5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4********。起诉人高玉山,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团结街4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2********。起诉人王艳侠,女,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3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4********。起诉人王喜东,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2********。起诉人刘凤明,男,1950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0********。起诉人张明喜,男,1951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1********。起诉人方士红,男,1977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7********。起诉人刘艳忠,女,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64********。起诉人范国双,女,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现住职大,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5********。起诉人方士英,女,1969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职大,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1021969********。起诉人沈洪江,男,1954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文化康城,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4********。起诉人王国太,男,1952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学府名城9#,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2********。起诉人杨显江,男,1952年7月19日生,汉族,现住阀门厂楼,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2********。起诉人张丽英,女,1960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水岸馨城2单元601,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0********。起诉人蒙永臣,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福泰小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0********。起诉人刘晓梅,女,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和平街6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6********。起诉人王英俊,男,1961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1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1********。起诉人刘玉兰,女,1963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1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3********。起诉人刘彦峰,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8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8********。起诉人刘井峰,男,1963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团结街5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3********。起诉人潘雨,男,1967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团结小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67********。起诉人王永富,男,1951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大都会小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51********。起诉人李岩,女,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和平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6********。起诉人国桂芹,女,1955年11月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湾15#401,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5********。起诉人姚文军,男,1952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湾15#401,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2********。起诉人韩振生,男,1952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临江街1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2********。起诉人卢雪艳,女,1959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万丰国际小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59********。起诉人张世忠,男,1958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万丰国际1号4-702,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8********。起诉人迟秀梅,女,1963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铁西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3********。起诉人万希海,男,1951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大都汇,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1********。起诉人孙明久,男,1949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湾小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49********。起诉人刘凤文,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现住维尔纳,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6********。起诉人李彬,男,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5********。起诉人梁会武,男,1951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团结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1********。起诉人王希贵,男,1951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和平街2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1********。起诉人李良田,男,1953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临江街12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3********。起诉人刘明和,男,1951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临江街8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1********。起诉人陈永红,男,1951年11月19日生,汉族,现住三角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1********。起诉人王国良,男,1953年1月27日生,汉族,现住新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3********。起诉人范井学,男,1950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临江街6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0********。起诉人刘洪山,男,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民主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5********。起诉人杜亚晶,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和平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0********。起诉人耿彩云,女,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大修厂楼6单元301,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3********。起诉人陈亚茹,女,1956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春江花园,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6********。起诉人鲍羽贤,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善友林厂,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9********。起诉人姜启超,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百栋楼,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7021965********。起诉人孙丽梅,女,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团结,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0********。起诉人姜凤臣,男,1950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团结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0********。起诉人刘振祥,男,1953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临江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3********。起诉人石少峰,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0********。起诉人张君路,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和平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72********,。起诉人于长宏,男,1969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八家子屯,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9********。起诉人孔通达,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现住学府名城,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0********。起诉人孔繁明,男,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学府名城,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4********。起诉人葛华,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6********。起诉人刘海英,女,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新区街4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9********。起诉人刘海波,女,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民主街9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3********。起诉人张春梅,女,1969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文化街4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9********。起诉人王树龙,男,1957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供气家属楼,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7********。起诉人孙铁,男,1958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政府楼,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8********。起诉人刘井海,男,1952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阀门厂楼7单元,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2********。起诉人王秀峰,男,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和平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7********。起诉人魏科举,男,1961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文化康城,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1********。起诉人李忠祥,男,1967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富江二期,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7********。起诉人赵云龙,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山下,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70********。起诉人蒙永刚,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康庭,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8********。起诉人毕俊杰,男,1946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团结,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46********。起诉人张士侠,女,1962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百栋楼,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2********。起诉人修杭,男,1960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新区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0********。起诉人王艳波,女,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5********。起诉人王畅,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69********。起诉人张德强,男,1960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临江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0********。起诉人于文革,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民主街1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7********。起诉人王政铭,男,1951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临江街7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1********。起诉人王广忠,男,1952年8月31日生,汉族,现住文化街一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52********。起诉人耿爱民,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文化街10委,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8********。诉讼代表人姜启超,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百栋楼,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7021965********。诉讼代表人刘洪山,男,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民主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5********。诉讼代表人梁会武,男,1951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团结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51********。诉讼代表人杜亚晶,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和平街,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70********。诉讼代表人耿彩云,女,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大修厂,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3********。诉讼代表人鲍羽贤,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善友林厂,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23031969********。诉讼代表人毕俊杰,男,1946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团结,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职工,身份证号:2207021946********。委托代理人吴晓奇,男,1948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退休干部,身份证号:2223031948********。委托代理人周幸春,吉林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9月1日,本院收到桑艳等100名原吉林省松原阀门厂(以下简称阀门厂)职工的起诉状,请求判决:1、确认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将原阀门厂国有工业用地48188.5平方米出让给沈树春、任立国、杨兴亮的行政行为无效;2、松原市国土资源局赔偿因无效出让原阀门厂国有工业用地48188.5平方米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495.3344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阀门厂原系国有企业,桑艳等100人原系阀门厂职工。2005年6月12日经松原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进行改制。2005年7月21日,松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阀门厂与沈树春、杨兴亮、任立国签订了整体转让阀门厂产权协议书,将阀门厂整体资产转让给沈树春、杨兴亮、任立国三人,沈树春、杨兴亮、任立国据此取得阀门厂土地使用权。桑艳等100人非土地出让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亦非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桑艳等100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关树君审判员 张亚卓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