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国华与被申请人易青华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113-1号申请人邓国华。被申请人易青华。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113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扣押了以被申请人易青华名义登记的东风日产逍客小客车一辆、及对被申请人邓国华提供的担保财产:以邓国华名义登记的位于掇刀区虎牙关大道西侧的房屋的查封。现申请人邓国华以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以被申请人易青华名义登记的东风日产逍客小客车一辆的扣押、及对被申请人邓国华提供的担保财产:以邓国华名义登记的位于掇刀区虎牙关大道的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邓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以被申请人易青华名义登记的东风日产逍客小客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邓国华提供的担保财产:以邓国华名义登记的位于掇刀区虎牙关大道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张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