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柳州市正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黄汝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正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雒容镇。法定代表人黄汝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汝廷,男,住柳州市。被执行人黄桂红,女,住柳州市。关于柳州市正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黄汝廷、黄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5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黄汝廷、黄桂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黄汝廷、黄桂红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汝廷所有的位于柳州市体育路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坤审判员 刘卫民审判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