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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民字第2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与茆耀锋、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茆耀锋,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娅萍,杨亚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262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明安,董事长。被执行人茆耀锋。被执行人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金陵中路331号。法定代表人杨云山,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娅萍。被执行人杨亚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茆耀锋、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娅萍、杨亚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组程序,且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执民字第26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