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崔立奎、赵喜旭、王忠威、雷洪军、田雨露、李克伟、沈林、周鹏、高辉、许廷奎与陈艳、沧州市华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辽阳市文圣区沙浒镇李云采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奎,许廷奎,赵喜旭,王忠威,雷洪军,田雨露,李克伟,沈林,周鹏,高辉,陈艳,沧州市华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辽阳市文圣区沙浒镇李云采石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334号原告:崔立奎,男,汉族。原告:许廷奎,男,汉族。原告:赵喜旭,男,汉族。原告:王忠威,男,汉族。原告:雷洪军,男,汉族。原告:田雨露,男,汉族。原告:李克伟,男,汉族。原告:沈林,男,满族。原告:周鹏,男,汉族。原告:高辉,男,汉族。被告:陈艳,女,汉族。被告:沧州市华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杜林乡东街。法定代表人:朱庆明,该公司经理。被告:辽阳市文圣区沙浒镇李云采石厂,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前沙浒镇南山。投资人:李云,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立奎、赵喜旭、王忠威、雷洪军、田雨露、李克伟、沈林、周鹏、高辉、许廷奎诉被告陈艳、沧州市华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辽阳市文圣区沙浒镇李云采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立奎、赵喜旭、王忠威、雷洪军、田雨露、李克伟、沈林、周鹏、高辉、许廷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立奎、赵喜旭、王忠威、雷洪军、田雨露、李克伟、沈林、周鹏、高辉、许廷奎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立奎、赵喜旭、王忠威、雷洪军、田雨露、李克伟、沈林、周鹏、高辉、许廷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立奎、赵喜旭、王忠威、雷洪军、田雨露、李克伟、沈林、周鹏、高辉、许廷奎承担。审判员 隋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