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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5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四川信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林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信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林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信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明民,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杨,女,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川信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四川信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信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信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文代理审判员  徐苑效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曲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