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4年8月30日书面通知原告唐某某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533元,但原告唐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也未提交减免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稳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