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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美琪宣告杨兆梅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民特字第19号申请人:王美琪,女,汉族,抚松县露水河镇小学学生,住抚松县。法定监护人:王卫东,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女,汉族,无职业。申请人王美琪要求宣告杨兆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杨兆梅,女,汉族,吉林省抚松县人,系申请人之母,王美琪父亲于2010年1月9日中毒死亡,杨兆梅于2008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4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杨兆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兆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兆梅下落不明已满7年,申请人王美琪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发出了寻找公告,但杨兆梅仍无音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兆梅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广友人民陪审员  吴 烨人民陪审员  杨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亮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