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唐瑞远诉唐协林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唐瑞远,唐协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唐瑞远,男,生于1955年4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谢万玲,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协林,男,生于1963年4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瑞远诉被告唐协林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一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瑞远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万玲、被告唐协林的委托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协林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瑞远诉称:2014年12月31日8时许,我发现属于自己部分的土地被被告开挖并种上油菜。随后,我找到被告理论,希望被告恢复原状,但被告无理拒绝。于是,我准备前往自己处理,但被随后赶来的被告打到在地,导致我受伤。我随即被送往华蓥市人民住院治疗4天,事后,经华蓥市双河派出所调解未果,我多次找被告支付医疗费等,均被被告无理拒绝。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向我支付医疗费2412.08元、护理费280元、误工���7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3602.0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唐瑞远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户籍信息查询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2、华蓥市公安局治安调解书复印件二份、照片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受伤,并在华蓥市公安局的调解下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调解被告欠原告医疗费2000元。4、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因身体遭受侵害住院治疗4天,出院后医嘱休息一周。5、用药清单复印件一份;6、医疗费发票原件1张,产生医疗费2412.08元。7、误工说明书原件1份,证明原告因伤造成误工损失。8、荒地地界线的证���复印件1份及荒地照片打印件三份,证明双方争议的土地归原告所有。9、华蓥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对唐协林所作的询问笔录2份、唐瑞远的询问笔录1份、何长林的询问笔录1份、唐瑞宽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告打原告的事实,被告对华蓥市公安局治安调解书是认可的。被告唐协林辩称:一、本次事件是因为土地纠纷而引起,原告无理将我种的油菜拔掉,并用石头砸伤我的头部,事情的起因及本次事件的过错在原告方,我没有过错,更没有打过原告。二、原告主张的费用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1、原告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有大部分不是治疗其软组织损伤的用药及检查,这部分属原告自行扩大的损伤,应由原告自行承担;2、原告所受软组织损伤并不需要住院治疗,更不需要人员护理,同时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仅三天,其因住院产生的相关费用、护��费应由原告自己承担;3、原告主张的误工费需有证据证明其收入减少;4、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用需提供正规的发票并说明每笔费用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事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唐协林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民太村2组村民出具的证明复印件2份;2、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民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证据1-2证明被告夫妇一直承包栽种本案争议的土地。原告将被告栽种的油菜拔掉。3、华蓥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4、华蓥市人民医院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1份;证据3-4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的用药及检查费用有部分属于原告自身疾病的医疗及检查费用,这部分费用属扩大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5、华蓥市双河街道办��处民太村卫生室治疗的处方笺及诊断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被诊断为头部有2处伤口,各长1公分,有局部血肿,共产生治疗费57元。在庭审中,被告唐协林提出原告唐瑞远在华蓥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用药及检查费用有部分属于原告唐瑞远自身疾病的医疗及检查费用,属于扩大损失,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向华蓥市人民医院发出了《专家咨询函》,同日,华蓥市人民医院回函,并作出如下意见:头孢替安主要用于治疗肺部感染、兰索拉唑用于治疗针对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所致胃部不适,胸腺法新用于减少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病情发作、发展,共计642.00元。余用药因其有心脏病史,在应激后可引起相关致变而使用,如血塞通、红花针、银杏叶片、独一味。其肺部感染与其外伤史无直接关系。依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对其所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情况,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12月31日上午八时左右,原告唐瑞远到本案争议的土地上把被告唐协林栽种的油菜扯了,被告唐协林看到了就说:“唐瑞远你妈的,你看清楚,那个地是你家的吗,你摸到良心说哈。”嗣后,双方发生抓扯,唐瑞宽听到外面有人连续喊“救命啊,打死人了”,唐瑞宽就出去在大寨门坡坡路边的土里看到原告唐瑞远躺在地上,头朝坡上,脚朝下,被告唐协林将原告唐瑞远的肩膀按到,坐在原告唐瑞远身上,两只脚将原告唐瑞远的腿夹住,唐瑞远无法动弹,后被告唐协林离开。同时查明,原告唐瑞远于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3日期间在华蓥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治疗,住院天数4天,被诊断为:1、软组织疾患,2、慢性阻塞性肺病,3、肺部感染,4、陈旧性心肌梗塞,共用去医疗费2412.08元。其中头孢替安主要用于治疗肺部感染、兰索拉唑用于治疗针对慢性阻塞兴肺疾病所致胃部不适,胸腺法新用于减少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病情发作、发展,治疗费用共计642元,余用药因其有心脏病史,在应激后可引起相关致变而使用,如血塞通、红花针、银杏叶片、独一味。其肺部感染与其外伤史无直接关系。依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一、关于责任划分。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本案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因栽油菜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明,被告唐协林看到原告唐瑞远把其种的油菜扯了,不依法主张权利,辱骂原告唐瑞远,还动人打原告唐瑞远,导致原告唐瑞远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唐瑞远先去把被告唐协林栽种的油菜扯了,引起事端,应承担次要责任。二、关于华蓥市公安局做出的华公(双)调解字[2015]第1号、第2号治安调解书以及杨远碧出具的欠条的效力问题:因华公(双)调解��[2015]第1号治安调解书上被告唐协林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协议,因此华公(双)调解字[2015]第1号治安调解书应认定为无效,华公(双)调解字[2015]第2号治安调解书无被告唐协林本人的签字,而是其妻子杨元碧代签,杨元碧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代表被告唐协林的签字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华公(双)调解字[2015]第2号治安调解书以及杨元碧向原告唐瑞远出具的欠条对被告唐协林不具有约束力。三、关于原告唐瑞远受伤的损失问题。1、医药费。原告唐瑞远于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3日期间在华蓥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治疗,被诊断为:1、软组织疾患,2、慢性阻塞性肺病,3、肺部感染,4、陈旧性心肌梗塞,共用去医疗费2412.08元。经审查原告唐瑞远提交的住院病历和咨询华蓥市人民医院,其肺部感染与其外伤史无直接关系,因此,治疗肺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治疗费用642元,不是治疗原告唐瑞远软组织疾患的费用,应予剔除,由原告唐瑞远自行承担。原告唐瑞远主张华蓥市人民医院的回函并非专业技术鉴定,应不予认可,但其又不申请对华蓥市人民医院费用结算清单进行鉴定,因此原告唐瑞远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唐协林虽然认可蓥市人民医院的回函,但其主张华蓥市人民医院费用结算清单中还有其他用药及检查费用属于原告自身疾病的治疗及检查费用,这部分费用也应由原告唐瑞远承担,但被告唐协林也不申请对华蓥市人民医院费用结算清单进行鉴定,因此被告唐协林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认定原告唐瑞远医疗费为1770.08元。2、护理费。原告唐瑞远的伤情主要被诊断为软组织疾患,且根据其年龄,确应护理,其主张护理费280元(70元/天×4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3、误工费。原告唐瑞远受伤在华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确有误工,且出院医嘱上注明休息一周,因此其主张误工费770元(70元/天×11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唐瑞远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10元/天×4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5、交通费。根据原告唐瑞远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住院和出院需乘坐交通工具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20元。综上,共认定原告唐瑞远受伤的的损失为:医疗费1770.08元、护理费280元、误工费7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交通费20元,共计2880.08元。被告唐协林承担百分之七十,即应承担2016.06元(2880.08元×70%),其余损失原告唐瑞远自行承担。被告唐协林主张其在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民太村卫生室治疗产生的医药费57元应在自己承担的费用中予以扣减,本院��为,被告唐协林提交处方笺既无原件,也无正式的医疗票据相印证,其主张扣减57元医疗费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协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唐瑞远2016.06元。二、驳回原告唐瑞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唐瑞远承担15元,被告唐协林承担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一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昱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