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沈某甲、徐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徐某甲,沈某乙,倪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刑初字第4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投案,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抓获,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倪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7日投案,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5)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徐某甲、沈某乙、倪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甲、徐某甲、沈某乙、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下旬至案发,被告人沈某甲、徐某甲、沈某乙、倪某伙同许某(另案处理)在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xx弄xx号星海动漫城内,设置三台共计二十八个游戏机位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4850余元。2014年8月下旬至月底,被告人沈某甲作为星海动漫城的经营人,明知车某、聂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需要场地开设赌场,仍在收取租金后为车某、聂某提供赌博场地,协助车、聂等人在星海动漫城内以“硬牌九”的赌博方式开赌场。至案发该赌场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倪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另查明,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沈某乙在长春市绿园区交警大队被抓获;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沈海高速(沪浙)检查站被抓获。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王某、赵某、应某的证言,同案犯许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照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徐某甲、沈某乙、倪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聚众赌博;被告人沈某甲又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甲在第二节指控的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在该节事实中的犯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倪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可以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沈某甲、徐某甲、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倪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沈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徐某甲、沈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倪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以上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姚虎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朱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