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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3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3355号原告韦某某,女,汉族,工人。被告姜某某,男,汉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立雄 微信公众号“”